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注册章程 (全美学自联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Blacksburg, Virginia, 1995年7月15日 一。本组织全称为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简称全美学自联)。 二。全美学自联根据马里兰州公司注册法在该州注册成立。 三。全美学自联为永久性组织。 四。全美学自联是留美学生学者团体的协调性组织。 五。全美学自联仅将在联邦税务法 50l(C)(4)条或可能出现相应的法律的前提下, 倡导社会福利。在不抵触上述法规的前提下,全美学自联旨在: 1.教育公众及向其传播有关中国民主运动的信息; 2.代表留美学生学者的意愿,维护留美学生学者的利益,旨在推动中国自由 、民主、人权和法制的进步及科学文化经济的发展; 3.参与并支持维护在美中国学生学者的利益及推动中国民主运动。 六。全美学自联不准发行股票。全美学自联有权接受捐款、礼物、各种设备及基金 (学自联仅能根据本章程第四款规定的目的管理转换或使用所有资源)。全美 学自联的任何资产极其利润不能受益于或分配发给其理事、工作人员或其他个 人。全美学自联有权对其所受的服务支付适当补货,并有权对其所受服务支付 适当补货并有权为达到本章程第四款既定目的支付敦项、进行分配。 七。全美学自联拥有本组织细则所规定的成员。 八。一旦全美学自联以任何形式或各种原因中止工作并解体。在偿清了所有债务后 理事会将根据联邦税法 50l(C)(4)或其它有关联邦及州法处理全美学自联的剩 余财产,或自动交与马里兰州用于公共事物。 九。理事会应是全美学自联的法人代表。理事会成员及其人数根据细则的规定选出。 理事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届。本届理事为: 十。全美学自联在马里兰州的主要办公通讯地址为: Arent Fox, Kinntner, Poltkin & Kahn 7475 Wisconsin Avenue 9th Floor Bethesda, MA 20814 全美学自联在马里兰州的代理律师及通讯地址为1 Alan S. Dubin, Esq. 7475 Wisconsin Avenue 9th Floor Bethesda, MA 20814 十一。本章程通过及修正由满足正式代表法定人数要求时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修正案必领在大会前发于代表。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经代表大会接纳后 即行生效,或按指定日期生效。 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组织细则 (全美学自联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Blacksburg, Virginia, 1995年7月15日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A。全美学自联仅接纳团体会员;B。在美国各大学、学院、科学文化研究 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中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学者的组织,承认学自联注册宪章 和本细则,向本会申请并按时缴纳会费,即正式成为会员;C。 凡已毕业之中 国留学生承认学自联注册宪章和本细则,每年缴纳一定数额会费,并组成至少 十人的团体,向本会注册即正式成为会员。 第二条。全美学自联的会员以上述机构为单位,在学自联中享有平等的(一票)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全美学自联具有自主权。 第二章 组织及权力结构通则 第四条:全美学自联及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全美学自联主席及其所领导的总 部和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和监查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监委不得兼任。 第六条:全体会员根据其所在州划分为五个选区: 东部区:Connecticut, Delawere, Maine, Massachusetts,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York,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Vermont; 南部区:Alabama, District of Columbia, Florida, Georgia, Maryland, Mississippi, North Carolina, Puerto Rico,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Virginia, West Virginia; 中西区:Illinois, Indiana, Iowa, Kansas, Kentucky, Michigan, Minnesota, Missouri, Ohio, Wisconsin; 西部区:Alaska, Arkansas, Colorado, Idaho, Louisiana, Montana, Nebraska, New Mexico, North Dakota, Oklahoma, Oregon, South Dakota, Texas, Utah, Washington, Wyoming; 太平洋区:Arizona, California, Hawaii, Nevada. 。对外代表学自联; 2。执行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的决议 3。负责全美学自联的日常工作; 4。向大会代表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并报告结算; 5。领导及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组织并协调各工作委员会职权之外的临时活动; 7。签署全美学自联的各种正式文件以便之生效; 8。对由三分之二以下理事通过的决议有否决权。 第二十一条。主席与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为来自不同选区的大会正式大表经十五名 以上代表连署提名后搭档参加竞选。 第二十二条。主席与副主席当选者必须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的选票,若无候 选人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大会再对第一次投票中得票数多的两对候选人 投票,并以简单多数原则产生主席和副主席。 , 第二十三条。主席与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最多连任一次。 第二十四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因公不能行驶职权时代行主席职务。代 行期超过六个月即被视为一届主席。 第二十五条。学自联总部为学自联主席的日常办公机构,其人员编制由主席提议, 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工作委员会是学自联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依据大表 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或者由学自联主席提出,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学自联主席负责,并有权以全美学自联的名义从 事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作委员会主席的任免由学自联主席提名交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 工作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工作委员会主席决定并报学自联主席备案。 第二十九条。工作委员会需制定章程由学自联主席批准并交监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各工作委员会主席需每丰年向全体会员发表书面报告每季度向理事会提 交工作报告。 第七章 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为全美学自联的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监委会由五名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组成。委员由各选区各推荐一名候 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委会推选召集人一名以召集监委会议。在监委委 员因故不能行驶职权时,候补监委以得选票次序递补。 第三十三条。监委会的职责为,解释学自联宪章和细则,裁决本会内部与宪章有关 的纠纷,对本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依据本宪章和 细则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委会成员不得为学自联任何其他机构的成员。 第三十五条。监委会以三名或三名以上监委赞成通过决议。 第八章 非常决议 第三十六条。全美学自联可在四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同意时进行全体会议表决。直 接表决以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直接表决的动议案由提案人直接向总部提交。总部在收到动议案后十 天内与理事会和监委会联合组成工作小组主持直接表决井将议案及表决期限通 报全体会员。表决结果由工作小组在表决结束后十天内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通讯表决在由全体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时,与代表大会表决具 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在参加表决的有效票中, 以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决议。 第四十条。在通讯表决结果公布以后的三个月内,学自联不对同一议题再次进行通 讯表决。 第四十三条。全美学自联各工作委员会主席可以被理事会决议而罢免。 第四十四条。以上弹劾及罢免的程序细则另由“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理事及 工作委员会主席的弹劾与罢免程序细则”规定。 第九章 弹劾与罢免 第四十一条。全美学自联主席及副主席可以被由监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提出由 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通过的弹劾案弹劾。 第四十二条。全美学自联的理事可以被其所属选区罢免。 第十章 本细则的通过,修改及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有三分支二以上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即行生效。学自联 总部应负责将修改过的章程和细则的英文版在学自联会员代表大会之后一个月 内学自联注册地马里兰州政府登记注册。 第四十六务。本细则的修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毛条。本细则之解释权在监委会。 全美学自联主席、 副主席、 理事及工作委员会主席的弹劾与罢免程序细则 第一条。全美学自联主席剧主席的罢免程序如下 1。 弹劾案的合法提出:对主席或副主席的弹劾案,可以由监委会以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 而合法提出。 以上决议必须以书面向理事会召集人提交。 2。 理事会召集人在收到弹劾案文本后一周内,应将弹劾案文本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 在收到弹劾案文本后一周内向理事会召集人提出答辩书。 3。 理事会召集人在收到当事人答辩书之后(或当事人过期未提交答辩书)应 在两周内召开理事会议以审议弹劾案。弹劾案经全体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赞同而通过。弹劾案本文及当事人的答辩书(如有的话)应发至所有 理事。 4。 弹劾案如被通过, 被弹劾者职位按缺位处理。 5。 弹劾案合法提出后,若当事人以书面正式向理事会召集人提出辞职,弹劾 程序即告终止。 第二条。全美学自联理事的罢免程序如下 1。 监委会或理事会可通过决议提请某理事所在选区罢免该理事。 2。 监委会即应组织该选区的全体会员直接通讯表诀。罢免案经该选区二分之 一以上会员单位通过而成立。 3。 理事如被罢免,该选区应即产生继任理事。 第三条。全美学自联工作委员会主席的罢免程序如下 1。 工作委员会主席可以被理事会决议罢免。 2。 工作委员会主席如被罢免,学自联主席应在一周内提出继任人选并提交理 事会批准。 第四条。弹劾案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如果设有新的主要弹劾或罢免理由,对同一 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弹劝或罢免。 第五条。弹劾案,罢免案审议过程中,当事人的职权不被剥夺。 第六条。本细则之通过及修改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赞成。 第七条。本细则之解释权在全美学自联监察委员会。